企甲台電林約翰涉嫌要求球員放水 遭禁 - 足球
By Hardy
at 2021-05-26T20: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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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甲台電林約翰涉嫌要求球員放水 遭禁賽兩年、不得參加活動
https://sports.ettoday.net/news/1990888
2021年05月25日 17:59 謝孟儒 ETtoday運動雲
企業甲級聯賽傳出有球員放水事件,中華足協25日公告,在2020
年5月17日企甲聯賽第六輪高市台電與璉紅台體賽事,高市台電
球員林約翰於前一日涉嫌要求放水,經過防賭小組調查後,決議
處分兩年內禁止參加足協主辦的賽事和活動。
該賽事在2020年5月17日於台中太原球場舉行,上半場40分鐘,
台體高偉傑率先進球後,下半場47分鐘高偉傑上演梅開二度,不
過64分鐘台電林昌倫追回一球,但最終台體仍是以2比1擊敗台電
,成為該賽季的大爆冷門賽事之一。
不過該場比賽,足協防賭機制調查小組調查後發現,該場比賽先
發上場的林約翰,在前一日涉嫌要求放水,調查後認為,林約翰
就部分關鍵事實顯有隱瞞而有虛偽陳述之情,雖無具體影響系爭
賽事結果之直接事證,惟參酌調查報告中相關事證,認為林約翰
要求其他球員比賽放水之行為至臻明確。
足協紀律委員會最後認定,決議處分如下:球員林約翰於兩年內
不得參加本會主辦、協辦、指導之任何聯賽暨各級賽事在內,所
有與足球相關活動,亦不得抵觸前揭紀律守則相關規範,與第三
人有任何不當之接觸,並自公告日起生效。而記者致電詢問台電
總教練陳貴人,截稿前還未收到回覆。
中華足協公告全文如下:
依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第十二屆紀律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決議,公告
相關紀律處罰決定如下:
一、茲就2020年5月17日本會辦理之台灣企業甲級足球聯賽第六
輪編號22場次之高市台電與璉紅台體賽事,高市台電球員林約翰
於前一日涉嫌要求放水乙節,據本會防賭機制調查小組提出之調
查報告,林約翰就部分關鍵事實顯有隱瞞而有虛偽陳述之情,雖
無具體影響系爭賽事結果之直接事證,惟參酌調查報告中之相關
事證,應認林約翰要求其他球員比賽放水之行為至臻明確,依本
會 《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紀律守則》第六十九條,應成立「參賽
俱樂部球隊或球員違背運動道德行為、喪失體育精神,為謀取不
正當比賽結果或不正當利益進行私下交易」之行為,經紀律委員
會認定,應予以處罰。
參酌《亞足聯紀律守則》(AFC Disciplinary and Ethics Code
)第66.8條、《國際足總紀律守則》(FIFA Disciplinary Code
)第18條第3項規範,就相關違失行為,均明定應施以「至少兩
年禁止參加任何與足球相關活動」(on taking part in any
football-related activity for at least two years)處分,
本委員會爰依《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紀律守則》第六十九條,決議
處分如下:球員林約翰於兩年內不得參加本會主辦、協辦、指導
之任何聯賽暨各級賽事在內,所有與足球相關之活動,亦不得抵
觸前揭紀律守則相關規範,與第三人有任何不當之接觸,並自公
告日起生效。
二、依本會紀律守則第94條,紀律委員會的處罰決定,自公佈之
日起生效。
三、另依本會紀律守則第96條至第100條,受處罰人如欲向申訴
委員會提起申訴:
1. 須於收到原決定通知書起三日內(含收到通知當日),將提
起申訴之意願以書面(以下稱為申訴申請書)通知本會秘書處。
2. 申訴人須於收到通知起10日內(含收到通知當日),將提起
申訴之理由以書面方式(以下稱為理由書)通知本會秘書處,理由
書內容須含有申訴意願及其理由。
3. 前兩項所述之申訴申請書及理由書,須以傳真或郵寄方式提出。
4. 申訴人須於本會紀律守則第97條第2項所述之期限內向本協
會繳交新台幣叁仟元整做為進行申訴之手續費。
--
https://sports.ettoday.net/news/1990888
2021年05月25日 17:59 謝孟儒 ETtoday運動雲
企業甲級聯賽傳出有球員放水事件,中華足協25日公告,在2020
年5月17日企甲聯賽第六輪高市台電與璉紅台體賽事,高市台電
球員林約翰於前一日涉嫌要求放水,經過防賭小組調查後,決議
處分兩年內禁止參加足協主辦的賽事和活動。
該賽事在2020年5月17日於台中太原球場舉行,上半場40分鐘,
台體高偉傑率先進球後,下半場47分鐘高偉傑上演梅開二度,不
過64分鐘台電林昌倫追回一球,但最終台體仍是以2比1擊敗台電
,成為該賽季的大爆冷門賽事之一。
不過該場比賽,足協防賭機制調查小組調查後發現,該場比賽先
發上場的林約翰,在前一日涉嫌要求放水,調查後認為,林約翰
就部分關鍵事實顯有隱瞞而有虛偽陳述之情,雖無具體影響系爭
賽事結果之直接事證,惟參酌調查報告中相關事證,認為林約翰
要求其他球員比賽放水之行為至臻明確。
足協紀律委員會最後認定,決議處分如下:球員林約翰於兩年內
不得參加本會主辦、協辦、指導之任何聯賽暨各級賽事在內,所
有與足球相關活動,亦不得抵觸前揭紀律守則相關規範,與第三
人有任何不當之接觸,並自公告日起生效。而記者致電詢問台電
總教練陳貴人,截稿前還未收到回覆。
中華足協公告全文如下:
依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第十二屆紀律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決議,公告
相關紀律處罰決定如下:
一、茲就2020年5月17日本會辦理之台灣企業甲級足球聯賽第六
輪編號22場次之高市台電與璉紅台體賽事,高市台電球員林約翰
於前一日涉嫌要求放水乙節,據本會防賭機制調查小組提出之調
查報告,林約翰就部分關鍵事實顯有隱瞞而有虛偽陳述之情,雖
無具體影響系爭賽事結果之直接事證,惟參酌調查報告中之相關
事證,應認林約翰要求其他球員比賽放水之行為至臻明確,依本
會 《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紀律守則》第六十九條,應成立「參賽
俱樂部球隊或球員違背運動道德行為、喪失體育精神,為謀取不
正當比賽結果或不正當利益進行私下交易」之行為,經紀律委員
會認定,應予以處罰。
參酌《亞足聯紀律守則》(AFC Disciplinary and Ethics Code
)第66.8條、《國際足總紀律守則》(FIFA Disciplinary Code
)第18條第3項規範,就相關違失行為,均明定應施以「至少兩
年禁止參加任何與足球相關活動」(on taking part in any
football-related activity for at least two years)處分,
本委員會爰依《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紀律守則》第六十九條,決議
處分如下:球員林約翰於兩年內不得參加本會主辦、協辦、指導
之任何聯賽暨各級賽事在內,所有與足球相關之活動,亦不得抵
觸前揭紀律守則相關規範,與第三人有任何不當之接觸,並自公
告日起生效。
二、依本會紀律守則第94條,紀律委員會的處罰決定,自公佈之
日起生效。
三、另依本會紀律守則第96條至第100條,受處罰人如欲向申訴
委員會提起申訴:
1. 須於收到原決定通知書起三日內(含收到通知當日),將提
起申訴之意願以書面(以下稱為申訴申請書)通知本會秘書處。
2. 申訴人須於收到通知起10日內(含收到通知當日),將提起
申訴之理由以書面方式(以下稱為理由書)通知本會秘書處,理由
書內容須含有申訴意願及其理由。
3. 前兩項所述之申訴申請書及理由書,須以傳真或郵寄方式提出。
4. 申訴人須於本會紀律守則第97條第2項所述之期限內向本協
會繳交新台幣叁仟元整做為進行申訴之手續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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